執行作法
為落實心理輔導工作執行,各警察機關應藉由宣導推廣及輔導轉介等措施,建立員警心理輔導三級防處工作:
一、初級事前預防: (一)推廣心理輔導工作、宣導諮商倫理理念、舉辦與「壓力調適」、「情緒管理」、「自傷防治」等相關心理衛生教育演講、座談。 (二)警察養成教育應編排心理衛生教育課程,規劃實施身心狀況評量測驗,以促進警察新血之心理健康。 二、次級事中危機處理: (一)發現同仁有工作適應不良、情緒失衡或行為異常等狀況,應主動向上級主官(管)反映並連繫關老師,實施個別晤談及初步輔導。 (二)關老師對於單位反映或主動求助之案主,應即實施個別晤談,紓解其心理情緒,協助心理調適,防止意外事故發生,並依序陳報兼執行秘書、兼執行長及兼主任,俾利掌握員警心緒狀況,適時採取輔導措施或轉介心理輔導顧問。 (三)關老師應協同心理輔導顧問,針對行為出現異常徵候之員警,以
巡迴服務方式,從事早期介入之次級防處工作,得視需要實施心理測驗及衡鑑,以檢測出具有特定困擾或危機傾向之個案,適時進行個別諮商、心理健康諮商等專業協助。 (四)關老師接獲單位主管或同仁通報列冊輔導同仁身心行為出現異常狀況時,應即協同心理輔導顧問,對於個案加強觀察與輔導,並視個案狀況,適時轉介心理諮商機構或精神醫療院所進行診療。 三、三級事後追蹤處遇: (一)關老師應與列冊輔導同仁每月晤談至少一次以上,以盡關懷輔導之責。 (二)關老師應協同心理輔導顧問針對列冊輔導之員警,進行安置輔導,持續追蹤及評估治療成效等事宜,並加強關懷、聯繫個案之配偶及家屬。 (三)關老師應確實與個案之配偶、家屬或「保護人」保持密切聯絡,加強社會支持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員警心理輔導工作計畫」補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