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法律彙編

(十)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台(八九)內役字第八九八一二五八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輔導教育計畫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訂定並實施,必要時,得委請有關單位辦理。受輔導教育者應由服勤單位送至輔導教育單位,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第 三 條

輔導教育以不超過八週為限,期滿由服勤單位領回。

第 四 條

輔導教育課程內容應包括生活教育、法紀教育、品德教育及體能訓練等,並應兼顧群體及個別輔導。

第 五 條

輔導教育之實施應基於愛心、耐心,並尊重受輔導教育者之人格尊嚴,嚴禁體罰或凌虐。

第 六 條

輔導教育單位應對受輔導教育者實施考核,並於期滿前完成考核表,交由服勤單位列管。

第 七 條

服勤單位應依前條考核表對受輔導教育者實施個別輔導、訪談或家庭訪問。

第 八 條

受輔導教育者於輔導教育期間罹患疾病致無法接受輔導教育時,由輔導教育單位檢附醫院診斷證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停止輔導教育。

第  九  條

受輔導教育者於輔導教育期間一律停止例假及請假。但喪假、病假不在此限。期滿由原服勤單位領回。

第  十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冊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