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警察役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一、目的:為倡導替代役同仁正當休閒活動,調劑受訓及勤業餘身心,培養團隊精神與鼓舞工作
士氣,並寓教於樂習得一技之長,以因應未來生涯,特訂定本要點。
二、社團種類:
(一)文康類:象棋、圍棋、橋藝、書法、國樂、西樂、語文(英、日語)及電腦。
(二)體康類:排球、桌球、籃球、高爾夫球、游泳、太極拳、氣功、柔道及跆拳。
(三)技能類:駕駛(自小客及大客車)、水上救生、刻印、汽車修護及土木修護。
(四)其他。
三、適用對象:以本總隊所屬替代役同仁必選一項參加為原則,但其他員警、伕友亦得報名參加。
四、實施時間:以不影響訓練及勤業務正常進行情形下,得利用其他時間實施。
五、辦理方式:
(一)本總隊石牌、三峽、大湳等三個營區分別開班設團辦理,各社團開班人數至少二五
人以上,未達二五人不開班,超過五十人以上,視人多寡得再加開一班。
(二)本社團活動採自由報名參加方式,以外聘具專業技能專家、學者擔任指導講座為主,亦可內聘本總隊具專長人員擔任教官。
(三)各社團課程以六個月為一期,得視實施及學習情形,開設基礎班、進階班、應用班..等班期。
(四)各項器材向各營區文康器材保管室具領,用畢歸還。
六、經費:
(一)本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官)鐘點費採公費負擔、其他書籍費、材料費及社團活動雜
支等費用,由參加人員自行攤付為原則。
(二)各單位辦理社團活動,除利用本總隊之場地設施外,必要時可洽商租(借)其他機
關場地設施。
七、獎懲規定:
(一)各單位辦理社團活動成效良好或代表總隊參加比賽成績優良,相關績優單位及出力
人員,得以報請獎勵。
(二)社團活動期間,如有重大違紀或不服從教師(官)指導、態度惡劣或鬥毆等不當行
為,除當事人依規定議處外,並追究隊職幹部督導責任。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