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警察役管理幹部甄選作業規定
壹、依據:
一、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
二、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三、內政部警政署替代役(警察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第十點。
貳、目的:
培養警察役同仁領導管理能力,擴大學習潛能,從自我管理中養成自動、自發、自立之精神,並藉以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塑造守法重紀及服務之觀念。
參、甄選條件:
一、基本條件
(一) 高中(職)或大專以上畢業者,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者。
(二) 體格健碩、儀態端莊、品德優良,服從負責,具領導管理能力者。
二、特殊條件(具備左例條件之一者)
(一)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者。
(二)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良者。
(三)熟稔機動保安警力操練與實作,有達成上級交付任務能力及領導統御之潛力者。
肆、甄選員額:
(一) 管理幹部之員額,以不超過各中隊服勤替代役役男總人數十分之一員額為原則。
(二) 每中隊應依其警察役男人數比例,擇優遴選二十至二十五名員額,報由大隊審核後轉報總隊參加甄選。
伍、甄選編組:
警察役管理幹部甄選,請業務副總隊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主任秘書、警務、督訓、人事、保防等單位主管及警察役役男所屬大、中隊長組成甄選小組負責甄選。
陸、甄選項目:
(一)口試:(一○○分)
1、思想觀念及領導統御能力(三十分)。
2、對問題的見解與深入(三十分)。
3、臨場反應(二十分)。
4、口齒清晰度(十分)。
5、儀態(十分)。
(二)術科:(一○○分)
1、軍事基本教練(五○分,含單警基本教練、班排教練)
2、機動保安警力隊形訓練:小隊隊形操作(五○分,含防阻、反制隊形)
3、評分標準(五○分)
�口令哨音(二十五分)。
�動作反應(二十分)。
�精神儀態(五分)。
柒、成績錄派原則:
一、口試、術科二項得分平均為總分,總分七十分為最低甄選標準;每中隊達標準人
員,擇優選出總人數十分之一警察役管理幹部正取人員及六名遞遺人員。
二、經初甄合格者,施予一日之管理幹部訓練,訓練合格後,陳報警政署核定為管理幹
部,派補擔任警察役管理幹部。
捌、註銷資格規定:
(一)因病不能執行領導管理工作者。
(二)違反警察役男獎懲辦法規定,受記過或累積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請事假超過規定天數者。
(四)才不稱職或其他有重大言行不檢情形,不能繼續任職者。
玖、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