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生活管理規定

(十)警察役管理幹部甄選作業規定

壹、依據:

一、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

二、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三、內政部警政署替代役(警察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第十點。

貳、目的:

培養警察役同仁領導管理能力,擴大學習潛能,從自我管理中養成自動、自發、自立之精神,並藉以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塑造守法重紀及服務之觀念。

參、甄選條件:

一、基本條件

(一) 高中(職)或大專以上畢業者,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者。

(二) 體格健碩、儀態端莊、品德優良,服從負責,具領導管理能力者。

二、特殊條件(具備左例條件之一者)

(一)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者。

(二)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良者。

(三)熟稔機動保安警力操練與實作,有達成上級交付任務能力及領導統御之潛力者。

肆、甄選員額:

(一) 管理幹部之員額,以不超過各中隊服勤替代役役男總人數十分之一員額為原則。

(二) 每中隊應依其警察役男人數比例,擇優遴選二十至二十五名員額,報由大隊審核後轉報總隊參加甄選。

伍、甄選編組:

警察役管理幹部甄選,請業務副總隊長擔任召集人,召集主任秘書、警務、督訓、人事、保防等單位主管及警察役役男所屬大、中隊長組成甄選小組負責甄選。

陸、甄選項目:

(一)口試:(一○○分)

1、思想觀念及領導統御能力(三十分)。

2、對問題的見解與深入(三十分)。

3、臨場反應(二十分)。

4、口齒清晰度(十分)。

5、儀態(十分)。

(二)術科:(一○○分)

1、軍事基本教練(五○分,含單警基本教練、班排教練)

2、機動保安警力隊形訓練:小隊隊形操作(五○分,含防阻、反制隊形)

3、評分標準(五○分)

�口令哨音(二十五分)。

�動作反應(二十分)。

�精神儀態(五分)。

柒、成績錄派原則:

一、口試、術科二項得分平均為總分,總分七十分為最低甄選標準;每中隊達標準人

員,擇優選出總人數十分之一警察役管理幹部正取人員及六名遞遺人員。

二、經初甄合格者,施予一日之管理幹部訓練,訓練合格後,陳報警政署核定為管理幹

部,派補擔任警察役管理幹部。

捌、註銷資格規定:

(一)因病不能執行領導管理工作者。

(二)違反警察役男獎懲辦法規定,受記過或累積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請事假超過規定天數者。

(四)才不稱職或其他有重大言行不檢情形,不能繼續任職者。

玖、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