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警察役諮商輔導教育規定
壹、前言
為加強本總隊警察役人員品德、生活、思想及行為之輔導,以陶冶其健全人格,訂定本規定。
貳、心理諮商
一、警察役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加強輔導:
(一)有異常徵候需心理輔導或罹患精神疾病者。
(二)性向有顯著改變或突變者。
(三)其他認為有加強輔導之必要者。
二、為解答警察役人員個人疑難,協助心理調適,消除煩惱挫折及感情困擾,防止意外事故發生,以維護機關安全,均可透過本總隊「關老師心理輔導室」或「心理諮商服務小組」尋求協助及解決。
三、關老師心理輔導室,其主要輔導工作範圍及原則如下:
(一)心理健康及生活適應問題:包括情緒困擾生活適應不良、自卑、自殺傾向等之疏處防止。
(二)家庭困難:包括家庭突發變故或家庭失和等問題引發情緒失調之輔導協助。
(三)感情困擾:包括交友之障礙、取捨困難、失戀、心理失常等之調適與解決。
(四)一般疑難解答:包括在工作上、私人生活上所遭遇疑難問題之解答。
四、本總隊心理輔導室「關老師」電話0二︱二八二二七0四五。警用電話二0八七。
五、本總隊特約心理諮商醫師之單位地址及電話如下:
(一)榮民總醫院張凱理醫師︱台北市石牌路二段二0一號,電話0二︱二八七一八一四一。
(二)台北陽明醫院楊逸鴻醫師︱台北市雨聲街一0五號,電話0二︱二八三五三四五六轉六二二七。
(三)桃園療養院郭鍚卿醫師︱桃園市龍壽街七一號,電話0三︱三六九八五五三轉三一五。
(四)桃園療養院吳建昌醫師︱桃園市龍壽街七一號,電話0三︱三六九八五五三轉三一五。
參、輔導教育
一、警察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隋、屢犯而不堪教誨並有具體事證者,得實施輔導教育,其規定如下:
(一)受申誡以上懲戒累記滿三小過者。
(二)冒犯長官或刻意詆譭者。
(三)言行不檢,有損團體榮譽者。
(四)性情粗暴或態度傲慢,不遵約束者。
(五)挑撥離間或匿名中傷者。
(六)利用職權假公濟私、情節輕微者。
(七)請假逾限者。
(八)侵越權限或處理失當者。
(九)怠忽職責或敷衍行事。
(十)服勤故意不遵守法令程序者。
二、警察役男未達第一項列舉事証程度,經考核有違法違紀傾向,比照本總隊教育輔導作業程序辦理(如附表),經教育輔導一期無效,則予實施輔導教育。
三、受輔導教育者由服勤單位送至輔導教育單位,輔導教育以不超過八週為限,期滿由原服勤單位領回。
四、輔導教育課程內容包括生活教育、法紀教育、品德教育及體能訓練等,並應兼顧群體及個別輔導。
五、受輔導教育者於輔導教育期間罹患疾病致無法接受輔導教育時,由輔導教育單位檢附醫院診斷證明,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停止輔導教育。
六、受輔導教育者於輔導教育期間一律停止例假及請假。但喪假、病假不在此限。期滿由原服勤單位領回。
七、輔導教育單位應對受輔導教育者實施考核,並於期滿前完成考核表交本總隊列管,本總隊依輔導教育單位之考核表對受輔導之警察役男繼續實施個別輔導、訪談或家庭訪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