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生活管理規定

(八)警察役役男撫卹、保險及安全濟助基金管理規定

壹、撫卹部分(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一、撫卹金基數之計算,按國軍志願役下士四級之本俸加一倍為準。年撫卹金基數,應隨同國軍志願役下士四級之本俸調整支給之(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二、傷亡區分:

(一)因公死亡,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冒險犯難,因而殉職者。

2執行勤務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者。

3為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共災害,因而死亡者。
4因公往返訓練、服勤或指定住宿場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者。

5在訓練、服勤場所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者。

6因公差遇險或罹病,因而死亡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稱死亡,係指當場死亡,送醫途中死亡或送醫繼續住院不治死亡,所致之傷殘
,為因公傷殘。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係指前項規定以外情形死亡者。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自殺致死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但因殺人後自殺者,不予撫�。
三、役男死亡撫卹金給與標準(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一)因公死亡:給與二十一.八七五個基數。但因冒險犯難殉職者,加給十五.六二五個基數。
(二)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給與十五個基數。
(三)前項役男死亡,著有特殊功績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三十個基數。身後經明令褒揚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四十個基數。
(四)年撫金之給與年限:
1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但因冒險犯難殉職者,加給五年。
2因病或意外死亡:給與三年。
(五)前項因公死亡者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因病或意外死亡者之遺族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卹金得給與終身。給與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
四、役男因傷病成殘,自核定殘等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年撫卹金(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一)因公傷殘:
1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三個基數。
2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二個基數。
3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一個基數。
4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一個基數;均不發傷殘撫卹令。
(二)因病或意外傷殘:
1一等殘給與十五年,每年三個基數。
2二等殘給與八年,每年二個基數
3三等殘一次給與三個基數,不發傷殘撫卹令。
五、撫卹給與方式:

(一)一次撫卹金及一次給與之傷殘撫卹金,依主管機關傷亡通報記載之死亡或傷殘日期當時之標準一次給與。
(二)第一次死亡年撫卹金及傷殘年撫卹金按比例發至當年十二月底止,其後死亡及傷殘年撫卹金以每年一月起,逐年發給至撫卹期滿為止,撫�受益人不得提前或一次請領。
(三)經核定保留撫卹權,或因特殊事故無法續領時,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之。

六、役男具有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業事業機構員工身分者,於死亡時,僅得就其本職或役男撫卹擇一支領。
七、役男死亡時,應給予殮葬補助費,並以其死亡當月之國軍中尉五級薪俸為標準;土葬者發給五個月薪俸額,火化者,發給七個月薪俸額。
貳、保險部分(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

一、役男均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替代役役男保險有效期間自實施訓練或回役之日起,至退役或停役之日止。

二、替代役役男應親自指定法繼承人為一般保險死亡給付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時,得指定其他親友人為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者,依民法有關繼承規定辦理。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其受益人額之分配,應詳細記明,未記明者,平均分配受益額。殘廢給付,以替代役役男本人為受益人。

三、役男一般保險之死亡給付規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一)因公死亡:給付四十二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四、役男一般保險之殘廢給付規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一)因公成殘:

1一等殘: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2二等殘: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3三等殘:給付十六個基數。

4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八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成殘:

1一等殘:給付三十個基數。

2二等殘:給付二十個基數。

3三等殘:給付十二個基數。

4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六個基數。

五、役男犯罪被執行死刑或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一般保險不予給付。

六、役男因公失蹤,在地面滿一年、在海上或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依因公死亡辦理一般保險死亡給付。非因公失蹤,經法院為死亡宣告者,依意外死亡辦理一般保險死亡給付。辦理死亡給付後,經查明未死亡者,己領之死亡給付免予追繳。

七、役男於一般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二種以上保險事故者,分別給付其可請領之一般保險給付。但因同一事由於六個月內發生二種以上保險事故者,可請領之一般保險保險給付,以基數最高者一種為限。

參、濟助方面(替代役役男安全濟助基金管理辦法)

一、濟助基金之來源:

(一)社會各界捐贈。

(二)政府編列預算。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二、濟助對象及給與金額標準如下:

(一)役男因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徒殺害或保衛公共安全、救護公共災害,以致死亡者,發給濟助金新台幣三百萬元。其他因公死亡者,發給濟助金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二)役男因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徒殺傷或保衛公共安全、救護公共災害,以致傷殘者:

1一等殘:發給濟助金新台幣三百萬元。

2二等殘:發給濟助金新台幣二百萬元。

3三等殘:發給濟助金新台幣一百萬元。

4重度機能障礙:發給濟助金新台幣五十萬元。

5輕度機能障礙:發給濟助金新台幣三十萬元。

(三)役男因公受傷住院者:

1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濟助金新台幣六萬元至十萬元。

2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濟助金新台幣五萬元至八萬元。

3傷勢嚴重住院者:發給濟助金新台幣三萬至六萬元。

4受傷住院者:發給濟助金新台幣一萬元至四萬元。

前項第二款傷殘等級,依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標準認定。傷殘程度自受傷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加重者,按加重程度發給濟助金,但傷殘程度加重致死者,發給死亡濟助金,惟應扣除己頒傷殘濟助金。

三、由服勤單位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檢附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或甲種診斷證明書及查案報告書等逕送役政署審核後,轉送管理委員會申請濟助,逾期不予受理。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四、若其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設有類似辦法之安全濟助金者僅得就需用機關基金或本基金擇一支領。

附註:以上節錄自替代役實施實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草案)、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及替代役役男安全濟助基金管理辦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