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生活管理規定

(六)替代役役男差假規則

一、替代役役男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予請假;其請假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請假規定節錄如下:

1公假:

(1)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

(2)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政治上投票。

(3)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4)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

2病假:

替代役役男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經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書者,酌予核給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

3陪產假:

替代役役男因配偶分娩,得核給陪產假二日。

4婚假:

替代役役男結婚,核給婚假十四日,可分次申請,但應於一個月內請畢。

5喪假:

(1)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給假二十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假五日。

(4)喪假可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6事假:

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得視需要,於其例假日或輪休日調整核給事假;其按時數請假時,應以累計八小時折算一日。

7不可抗力逾假之規定:

替代役役男假期屆滿時,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原因,延誤其返回訓練或服勤單位日期,而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

三、替代役役男請假須填具假單,經核准後方得離開職役;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代辦請假或補辦手續。

附註:本規定節錄自替代役實施條例及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