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警察役服勤管理要點
壹、勤務及其訓練方式
一、值班:於服勤單位值班臺輔助值守、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駐地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二、守望:於指定地點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擔任警戒、警衛、管制等工作。
三、巡邏:採徒步、車巡等方式,循指定區(線)巡視,以輔助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於必要時實施會哨。
四、備勤:於服勤單位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五、訓練:加強聚眾活動或緊急、突發事故之處理應變能力,並宣導重要政令等常年訓練。
貳、勤務時間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服勤單位定之。
二、服勤人員每日、每週服勤時數,比照公務人員上班時數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三、服勤人員每月輪(集)休八日,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除適逢星期六外,比照公務人員另計放假日數,依勤務需求編排,遇有臨時事故得予停止,於服勤單位待命。
四、停止前項輪(集)休、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假期等放假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延長服勤,以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予以榮譽假為例外,均不改發勤加班費。
五、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深夜勤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六、服勤人員勤務編排、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服勤單位應妥予規劃,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二)分派任務,力求勞逸均衡,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三)每人須有在職訓練之時間。
警察役役男之制服及配件,除役男及管理幹部識別標章由內政部規劃外,由警政署統籌設計,訓練、服勤單位負責製發。服役期滿時,應全數繳回。
參、住宿
訓練暨服勤期間均集中住宿於本總隊所屬營區。
肆、管理
一、警察役役男應恪遵警察機關相關勤務紀律、品操風紀等規定及要求。
服勤單位對於頑劣之警察役男,應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檢證報請予罰薪或並施以輔導教育。
二、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宿舍內不得私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人留宿、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在內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三、警察役役男准假權責,由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依權責逕行核處。
伍、獎懲
一、警察役役男獎懲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暨本總隊警察役生活管理執行要點辦理。
二、管理幹部獎勵及考監責任規定如下:
(一)定期獎勵:屬員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個案違紀受罰薪,且累積申誡四次以下者,每半年嘉獎二次;屬員半年內未發生違法案件,亦未因個案違紀受罰薪,且累積申誡八次以下者,每半年嘉獎一次。
(二)考監責任:
1管理幹部監責任規定如下:
(1)屬員服役期間涉案,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經停役者,記過。
(2)屬員罰薪者,申誡。
(3)屬員違法犯紀如事證明確,足以嚴重影響政府或機關譽者,得即查究考核監督責任,並加重其處分。
2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監督責任得予減輕或免除:
(1)對屬員之違法犯紀案件,事前確已盡防範之責,或經提報輔導教育紀錄有案,事後並能主動究辦者。
(2)屬員因過失而觸犯刑章或紀律者。
(3)屬員服役前犯罪紀錄有案者。
陸、請調規定
一、僅受理特殊困難請調,一般請調不受理。
二、請調單位限於同一服勤性質機關。
三、特殊因難請調條件,準用國軍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調整服務單位及常備兵優先分發、遷調之資格條件。
四、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幹部等順序檢討。
五、請調人員由服勤單位轉報警政署核准後,並副知內政部役政單位。但在本機關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內者,停止遷調。
六、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回存記者,應即時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再請變更或撤銷者,應受申誡一次。
附註:本服勤管理要點節錄自內政部替代役警察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