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生活管理規定

(二)警察役教育訓練細部執行計畫

壹、依據

  內政部警政署兵役替代役警察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第十之(四)暨本總隊推動警察役規劃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應辦理事項。

貳、目標

  加強警察役男之各項教育訓練,提升專業知識與執勤技能,以有效處理聚眾活動確保社會安全,並培養警察役役男日後成為警察的義工,知法守法的社會菁英,作為維護社會治安之磐石。

參、訓練構想

 一、以處理聚眾活動為主要任務目標,充分運用現有資源,分階段加強警察役男保安警察執勤實務學術科課程之專業訓練,俾提升專業執勤能力,確保社會治安。

 二、持續實施警察役男在職常年訓練,加強刑事法規、警察法規、警察勤務與警察術科之訓練,以鍛鍊警察役男強健體魄及精實之執勤技能。

肆、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二個月(八週)。

 二、在職常年訓練:專業訓練完畢後,擔任機動警力至退役期間,約九十九週。

伍、訓練地點

 一、專業訓練:統一於三峽營區訓練八週,結訓後再分發至各營區。

 二、在職常年訓練:分別於本總隊石牌、三峽、大湳等三個營區各隊駐地實施。

陸、訓練課程

  以專業及在職常年教育訓練為導向,妥適規劃訓練項目,明訂訓練基準,依先「基礎」再「應用」之訓練原則,採訓練與見習並重之方式,循序實施,反覆練習,以達成訓練目標(附件一、二專業訓練課程規劃表及替代役訓練時數基準表)。

 一、學科課程:

  (一)警察實務課程(含專題演講):以警政署規劃之教材為基礎,配合本總隊編撰之警察實務及電化教材,採用閱讀、講解、討論、作業、測驗等五種方式施教。

  (二)案例教育課程:以實際經驗得失,教導警察役男瞭解「孰可為、孰不可為」,從而建立守法重紀與服從負責之優良習性。

  (三)學分班課程:與國內知名大學辦理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例文化大學及玄奘人文社會學院),鼓勵警察役男自費進修及規劃終身學習目標,以因應未來生涯。

 二、術科課程:

  (一)機動保安警力訓練:含各種隊形訓練、器材架設、特種車輛操作及實警演練等,採集中講授、示範、狀況誘導、集中講評之方式實施。

  (二)除基本教練外,並加強擒拿、警棍、游泳等警察技能之訓練。

 三、社團活動:調劑警察役男勤餘及受訓身心,倡導正當休閒活動,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並寓教於樂習得一技之長以因應未來生涯,規劃有文康、體康、技能三類二十四項之社團活動,供警察役男選擇參加(附件四社團活動實施計畫)。

 四、生活教育:加強警察役男生活管理教育,使建立正確觀念、品操端正、言行合一、態度平和、整齊清潔、儀態端莊之優良習性,成為有為有守之社會菁英。

 五、文體康活動:由本總隊訂定年度文體康活動計畫,每月舉辦各項文體康活動競賽、節日慶祝表揚及慶生、迎新等活動,並歡迎眷屬參與促進聯誼。

柒、訓練師資及教材

 一、師資

   針對訓練項目,遴聘學有專長並具實際教學經驗人員擔任,各項課程以內聘及術科訓練由大、中隊幹部擔任為原則,另建立合理可行之師資評鑑制度,勵優汰劣,提升師資水準。

 二、教材

  (一)專業訓練課程教材由本總隊各單位負責提供或委由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統一印製分發。

  (二)在職常年訓練警察實務課程教材由本總隊編撰印製。

捌、訓練評核

一、專業訓練於訓練結束後實施測驗,在職常年訓練每六個月實施評核乙次,由總隊部負責評核,評核內容含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

  (一)學科測驗:以選擇及填充方式出題為原則,每科測驗時間一小時,分數一○○分為滿分,學科總成績平均六十分為及格,測驗成績優劣者依兵役替代役獎懲辦法辦理獎懲,成績不及格者,利用假日實施再教育並辦理補測。

  (二)術科測驗:含機動保安警力(隊形操作、阻絕器材架設、特種車輛操作、實警演練),警察專業技能及體能(跑步)訓練,分數一○○分為滿分,各單項成績六十分為及格,測驗成績優劣者依兵役替代役獎懲辦法辦理獎懲,成績不及格者,利用假日實施再教育並辦理補測。

 二、總隊部每年視機實施各項訓練抽測或比賽乙次(評分及獎懲標準依右例規定辦理)。

玖、訓練編組

  由本總隊各組、室、大隊依分工職掌表進行籌備暨訓練任務(附件五分工職掌表)。

一、督訓組:教育訓練細部執行計畫之策劃執行與督導、師資遴聘、教官鐘點費之請領核發、教材之彙編、政訓育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二、後勤組:警察役男服裝、鞋子之採購、教室硬體設施整備及水電設施之維修。

三、人事室:警察役男人事資料之建立、獎懲差假管理與管理幹部之遴補。

四、秘書室:寢教室應用物品、教學器材之整備採購。

五、會計室:警察役男薪餉發放、各項經費之核銷結報。

六、各級隊:警察役男管理考核、訓練之執行。

拾、督考

 一、分主官、業務及督察督考系統三種,採定期、不定期、不預告追蹤檢查方式實施:

  (一)主官系統督考:由單位主管、副主管負責,每月至少督考一次。

  (二)業務系統督考:由各業務主管、承辦人或由有關單位派員聯合組成,每月至少督考一—二次,並抽查基層單位。

  (三)督察系統督考:由駐區督察(員)或指定有關督察(員)執行,每月至少督考一—二次,並抽查基層單位。

 二、各級督考所見,應儘速簽核處理,並按月發布督考通報;重大缺點或問題,應要求被督考單位立即改進,並實施追蹤複檢。

拾壹、獎懲

  辦理本訓練成效優良,相關績優單位及出力人員,依警政署核獎額度內從優逐級辦理敘獎;執行不力或不落實執行者,其單位主官(管)、承辦人及相關人員並查究連帶責任。

拾貳、經費

  所需經費由內政部警政署及本總隊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拾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