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法律彙編

(十一) 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八九)內役字第八九八一三六三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十八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工作收入,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或有其他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二、役男家屬均屬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三、役男家屬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四、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或替代役作戰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

役男符合前項情形者或其他特殊事故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申請提前退役。

第一項役男及家屬年齡之計算、家屬列計範圍及財產收入計算方式,準用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申請提前退役之役男,有兄弟二人以上現服替代役或常備兵役時,由其兄弟協商一人提出申請。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申請提前退役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役男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役男申請提前退役調查審核表,檢附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二十日內比照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八條進行初審,並將證明文件及初審有關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並副知役男服勤單位。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款案件時,應於十日內完成複審,並將證明文件及複審有關資料,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四、主管機關收到前款案件時,應於七日內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函知需用機關、服勤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

役男於軍事基礎訓練期間,經核定提前退役者,其提前退役作業,由主管機關辦理。

第 五 條  經核定提前退役之役男,主管機關應製作退役證明書,於退役生效日時,由需用機關轉發。

第 六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