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
本要點辦理。
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
赴任人員得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
數額如附表一。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支。
三、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
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出差
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
倢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四、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
,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
五、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
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
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費之費用,不得
開支。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
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
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按實報支,其住
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按實報支。
七、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調任人員職務等級,
報支交通費。
八、赴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按各該赴任人員職務等級,
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
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
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
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
住宿費。
十、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
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十一、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
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
報支。
十二、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
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十三、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
日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
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
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膳雜費,最高報支十日。
十四、出差期中有免職或撤職時,依其己到達地點,按原定職務等級報支往
返旅費;出差人員經法院判有刑責者,於其不能執行差務之日起,停止其旅
費。
十五、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
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十六、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出差,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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