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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 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函

◎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工程企字第0九一00五0七九六0號令修正發布,請各辦理採購業務人員自行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查詢。

◎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七九七二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主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

工程企字第○九一○○五○七九六○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

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

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

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

、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

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

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

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游(先生或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