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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九二)公訓字第0九二000一九八九號函修正頒布 全文


一、本要點依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十三 條規定訂定之。

二、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成績評量包括生活管 理、團體紀律與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並依下列規 定評定訓練總成績: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訓練總 成績百分之二十;其評分之內涵及配分比例如下: 1.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 吐及待人等。占百分之四十。 2.團體紀律:包括出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 感及團隊精神等。占百分之四十。 3.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 任自治幹部等表現。占百分之二十。
(二)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八十,以測驗方 式為之。測驗題型及配分比例如下: 1.選擇題:占百分之四十。 2.簡答題:占百分之四十。 3.實務寫作題:占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成績,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根 據受訓人員受訓期間之表現情形,本客觀態度、冷靜 觀察、詳實登記,予以考核評定。

三、前點之成績計算,均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 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四、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期滿一週內,將生 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填具成績清冊(格式 如附表)函送國家文官培訓所(以下簡稱培訓所)。

五、培訓所應依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按比例計算受訓人 員訓練總成績,陳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 簡稱保訓會)核定後,將成績單寄發各受訓人員。

六、保訓會應將訓練成績及格人員名冊函請考試院發給訓 練合格證書,並函知各遴選機關、學校及銓敘部;成績 不及格人員名冊,另函知各遴選機關、學校。